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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雨天驾车撞伤人逃逸,结果……

时间:2020-09-29 来源:非钒钛度客户端


  非钒钛度讯(记者 岳蕾娅)9月13日凌晨0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接到群众报警:一辆三轮车在大修厂附近将一名中年妇女撞伤后逃逸。由于事发时正在下雨,报案人及伤者均没有看清车牌,只有涉案驾驶员的大概体貌特征。

  接警后,民警立即对肇事车可能的逃跑方向、路线进行分析研判,利用天网视频对附近三轮车进行逐一筛查。这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进入了办案民警的视线,驾驶员为一名中年女性。该车辆最后出现在监控中的画面在密地菜市场附近,该路段岔口多,小路四通八达,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办案民警们在分析此起案件后,决定兵分两路,一组民警继续利用监控搜集案发现场以及车辆行驶轨迹等线索,另外一组民警对密地菜市场附近进行走访调查。功夫不负有心人,9月14日上午9时许,监控组民警查到了该三轮车的车牌信息,随后根据车辆信息通知走访组民警直接到车主家中进行调查。

  三轮车车主是一对中年夫妇,女子黄某承认当天早上是她驾驶的三轮车,从马兰山大修厂到密地菜市场运送蔬菜,但是从没有撞到过人,自己也没有感觉到撞了人。民警通过车辆上的痕迹比对,加上黄某说话时眼神慌乱,心里已经有了底。随即按照规定将该车辆暂扣,并将夫妇两人口头传唤至交警三大队接受询问。在接受询问时,民警从受害人角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黄某承认了9月13日早晨5点30分左右在大修厂路段驾驶三轮车将一行人撞伤、逃逸的违法事实。

  伤者龚某经攀钢总医院密地医院诊断为头部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伤势较轻。9月27日,交警三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认定:黄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采取有效措施避让车行方向前方的行人龚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黄某明知撞到了行人,驾驶车辆驶离事发现场,未采取救护措施以及拨打报警电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黄某将面临15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1000元的公安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对伤者进行救护,千万不要选择逃逸,否则罪加一等。按照相关规定,肇事逃逸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有:行政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一次性12分,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1000元;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图片由市交警支队提供


责任编辑:唐波 审核:吴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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