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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受贿!青海省公安厅反恐怖警察总队原总队长赵承敏被判12年

时间:2021-10-17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民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承敏贪污、受贿等案一案被依法判处

  民和县人民法院对赵承敏以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青海省公安厅反恐怖警察总队原总队长赵承敏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二审依法改判

  青海省公安厅反恐怖警察总队原总队长赵承敏,在2008年至2020年担任黄南州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队长期间,利用主管、经手重大项目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0余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产共计70余万元;为谋取个人职务调整,给予上级主管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85万余元;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审审理期间,赵承敏仅对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只退缴少部分赃款。一审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承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赵承敏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赵承敏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代为退缴剩余赃款,缴纳罚金。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当庭宣判,以上诉人赵承敏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来源:中国检察网

责任编辑:唐波 审核:吴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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