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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该不该返还

时间:2019-09-18 来源:攀枝花日报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李某与吴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7年2月,李某向吴某给付了彩礼36000元,后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 李某与吴某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吴某于2017年9月起一直在娘家居住。李某现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吴某返还彩 礼36000元。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盐边县人民法院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一、李某与吴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吴某在自由恋爱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按照习俗向吴某给付了彩礼钱。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和分居。 庭审中,李某与吴某均表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同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后彩礼该不该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本案李某与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不符合以上法 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另外,李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因此,李某要求吴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 律支持。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吴某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及李某自愿放弃要求吴某返还彩礼事宜协商达成一致。

   近年来,随着彩礼价码的不断攀升,“天价彩礼”成为热门话题。因彩礼闹离婚或离婚时因要求返还彩礼激化矛盾的案件也随之增多。但彩礼的返还有明确的法律 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情形外,要求返还彩礼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因此,彩礼是 礼,但不能过度。

  (盐边县人民法院 胡方丽)

责任编辑:姚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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